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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除特殊专业不得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日期:2021年03月10日 10:44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佚名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纳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了修改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邓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在邓丽看来,修改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民法典实施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妇女权益领域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邓丽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即在总则部分明确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围绕妇女权益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保障措施,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中强化司法监督和保障力度。

邓丽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建立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规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必要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增加性别歧视的定义,表明我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的国家立场和决心;健全妇女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规定国家加强与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相关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为分性别统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围绕妇女权益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保障措施。”邓丽说,一是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认定难问题,应详细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情形,建立多部门联合约谈机制;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将女性录用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国家对性别平等状况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二是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上不得歧视妇女,相关权属证书上应当将享有权益的妇女列入;完善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受侵害的救济途径,规定受侵害妇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确认申请,对确认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建议对村、居委会成员中的男女比例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针对性骚扰侵害妇女人格权问题,根据民法典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规定,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后,男方纠缠骚扰女方使其面临暴力伤害危险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民法典性骚扰的定义,列举性骚扰的常见行为表现和主要防治措施,推动用人单位、学校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相配套,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情感辅导、纠纷处理等服务,推动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新婚夫妇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保障夫妻平等享有知情权;完善民法典有关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给予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一方必要的帮助。

五是针对一些高校为平衡男女比例,提高部分专业女学生录取分数等问题,建议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针对女学生更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现实,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女性自我保护教育。鼓励引导女性进入传统以男性为主的学科学习,消除性别因素和传统观念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此外,邓丽建议,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侵犯妇女权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防治措施的法律后果,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代表建议:除特殊专业,不得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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